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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筛查条例要求设立独立监督机制,马耳他监察专员角色升级

2026-09-26

欧盟筛查条例要求设立独立监督机制,马耳他监察专员角色升级

2026年6月12日,欧盟《移民与庇护公约》所包含的十项法律文书正式生效,其中《筛查条例》(Regulation (EU) 2024/1356)直接规定了第三国国民在欧盟外部边境的筛查程序。与多数人关注的身份核查与登记流程不同,这部法规还嵌入了一项容易被忽略却具有强制性的义务:各成员国必须建立独立的基本权利监督机制。马耳他监察专员办公室在9月下旬公开阐述了该条款对本国机构的实际影响。

第10条:不是“可以咨询”,而是“必须参与”

《筛查条例》第10条的标题是“基本权利监督”。该条第2款要求每个成员国为筛查程序中的基本权利保护设立“独立监督机制”(Independent Monitoring Mechanism,简称IMM)。这一义务并非可选项——马耳他必须建立该机制,没有回旋余地。

条文同时规定,国家监察专员与国家人权机构“应”参与独立监督机制的运作,并可被指定承担该机制的全部或部分任务。用词在这里相当关键:法规并没有说监察专员“可以被咨询”或“被告知”,而是要求其必须参与机制本身。这意味着监察专员的角色不是旁观的观察者,而应当能够列席会议、监督活动、获取相关信息、参与确定检查领域、提出问题案件、建议启动调查、参与调查结论、对建议草案发表意见,并确保其意见得到正式考虑。

机制要覆盖什么、要看什么

第10条对监督内容的界定相当具体。独立监督机制必须监督成员国对欧盟法(包括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》)的遵守情况,其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包括:庇护程序的准入、不驱回原则、儿童的最佳利益、有关拘留的国内规则,以及筛查过程中基本权利的一般遵守状况。这远超程序性的形式核对,而是一项实质性的基本权利监督授权。

监督范围也不设限。条文明确,独立监督机制应覆盖成员国在执行该条例过程中所开展的全部活动。对于未能尊重基本权利的持续性指控,机制须确保其得到“有效且不过度迟延”的处理,必要时启动调查并跟踪进展。成员国还有义务为基本权利侵害指控的调查作出安排,并在适当情况下移送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。

在手段上,机制可通过现场检查、随机检查或突击检查开展工作,并有权为履行职责而进入所有相关场所——包括接待设施与拘留设施——接触相关人员与文件。第10条还要求提供“充分保障”以确保该机制的独立性。

覆盖的人群与场所

被纳入监督视野的人员范围相当广,包括:非正规抵达者;在地中海搜救行动后下船的人员;正在接受筛查的人员;寻求国际保护者;处于边境庇护程序之下的人员;被安置在相关设施中的人员;被识别为脆弱人员者;儿童与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;以及其待遇引发不驱回关切的人员。

第10条单独点出不驱回原则,这一点值得注意,因为该原则同时来自多个相互重叠的法律体系——《难民公约》《欧洲人权公约》以及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》。与此同时,拘留相关的国内规则合规性也被明确列为监督对象,机制须能够进入拘留设施,核查行政实践的合法性、拘留条件、脆弱人员的待遇、拘留时长、信息获取渠道、程序准入以及儿童相关安排。

对马耳他的实际影响

对马耳他而言,这一条款带来的变化是结构性的。在2026年6月12日之前,监察专员的权限主要依据1995年《监察专员法》(马耳他法律第385章)以及宪法第64A条与第96A条确定。自该日起,《筛查条例》成为马耳他国内法的一部分并可直接适用,监察专员的职能随之扩展——它将与其他机构共同行使一项源自欧盟法的专门监督职能。

同时,机制的设立方式也将决定监察专员的参与深度。法规要求确保独立性,这涉及人员安排、资源保障与调查权限等多个方面。对于正在经历筛查程序、或可能被安置在相关设施中的人员来说,实践意义在于:基本权利监督不只是一句原则性表述,而是有具体机构、具体手段与具体追责路径的制度安排。对于在边境与移民设施中工作的人员,则意味着操作流程将处于更具结构性的独立审视之下。

本文引用于:马耳他监察专员办公室(Office of the Ombudsman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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